乐山师范学院
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实施办法
乐师院〔2023〕68号
第一条 为把好教师入口第一关,加强教职员工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以及《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高检发〔2020〕14号)和《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法发〔2022〕32号)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查询对象为学校拟聘用教师、劳动合同工、外聘教师、特聘专家、编制外博士。
第三条 查询内容主要为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是否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是否撤销教师资格等。
第四条 查询时间为在学校拟聘用教职员工公示前,或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合同前。
第五条 在全国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的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模块进行查询。
第六条 明确查询主体。招聘高层次人才、公开招聘教师、外聘教师、特聘专家、聘用编制外博士,由人事部负责查询。劳动合同制员工由用工部门负责查询,并报人事部备案。各主体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工作。
第七条 拟聘用教职员工经查询发现有《关于建立教职员工准入查询性侵违法犯罪信息制度的意见》《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规定情形的,不得录用,并由学校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录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拟聘用教师经查询发现有丧失教师资格信息和在撤销教师资格期限内的,不得聘用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并由学校书面告知查询对象不聘用理由和申请复查权利。
第八条 查询对象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告知的15日内向学校书面提出,由学校通过查询平台申请复查,并书面告知查询对象复查结果。
第九条 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查询的,对查询有问题人员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的,散布、泄露、篡改、不当使用查询获悉的有关信息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违反教职员工准入查询制度的情形的,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