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课)
管理办法(试行)
乐师院人〔2020〕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的通知》(教技厅函〔2016〕115号)和《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文件要求,为体现知识价值,激发教职工干事创业热情,加强和规范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编在职人员和人事代理人员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符合相应条件,可向学校或二级单位申请校外兼职(兼课)。
其中处级干部在企业、社会团体的兼任职务,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室文件《关于领导干部兼职管理有关答复意见》《关于改进和完善高校、科研院所领导人员兼职管理有关问题的问答》(川组办〔2016〕25)等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制度执行。处级干部的兼课纳入一般教职工管理。
科级干部的兼职(兼课)纳入一般教职工管理。
由学校选派到相关单位挂职、兼职的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校外兼职(以下简称“兼职”)是指我校教职工在乐山师范学院之外的其他单位或团体担任实质性工作,包括在企业或其他机构从事各类管理、经营、研发、咨询、服务等工作;个人或与他人合作开办公司; 个人或与他人合办的各种类型的培训班;在学术性组织中的兼职,包括在非赢利性质的行业协会、民间组织中的兼职。
校外兼课(以下简称“兼课”)是指我校教职工在乐山师范学院之外的其他学校、培训机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承担各类课程(不含临时性讲座)并获得相应劳酬的行为。
第二章 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科研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并取得合法报酬。
第五条 学校支持教职工参加能扩大学校学术声誉及社会影响的公益性、学术性兼职活动,主要包括兼任政府参事,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类机构的成员,兼职研究生导师,对外学术讲座等;支持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进行成果转化,鼓励科研人员从事公益性兼职,包括参与政策咨询、扶贫济困、科普、法律援助和学术组织活动,科研人员兼职行为不得泄露学校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鼓励教职工利用网络平台等多种媒介,推动精品教材和课程等优质教学资源的社会共享,授课教师按照市场机制取得报酬。
第六条 教职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全额并高质量地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以及二级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后,有余力者可提出校外兼课申请。
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内不得在校外兼课。
第七条 教师校外兼职(兼课)时间不得妨碍本校教学科研安排规定的时间。教师承担教学任务后,应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行授课。不得以在校外兼职(兼课)为由,提出调课要求以及擅自调课、并班上课、请他人代课或采取其他手段集中突击上课。
第八条 教职工校外兼职(兼课)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损害学校的声誉和利益,同时还须遵守《乐山师范学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课堂教学、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研讨会、工作坊、网络等阵地和接受境外基金资助、以智库名义举办活动的管理规定(暂行)》(乐师院〔2019〕74号)相关规定。未经同意,不能以学校或二级单位名义签订合同合约、接受任务或办理其他事项。
第九条 教职工需要兼职(兼课),本人及其校外聘用单位不得使用学校的人力(主要指学生)、设备、资金、教室、场馆等资源;确需使用者,需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事先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教职工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获得的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属于职务成果、除所有权属另有约定外,所有权人应为乐山师范学院。 教职工不得利用职务性成果和学校有所有权、知识产权的成果从事兼职活动并获取相应报酬。教职工的成果推广应用要按照学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教职工在校外兼职(兼课),个人应与兼职单位签订兼职(兼课)协议,明确约定兼课时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安全和劳动保护等有关事项,协议应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在校外兼职(兼课)过程中发生法律、经济、安全和劳动保护等争议的,由个人与兼职(兼课)单位协商或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校外兼职(兼课)工作触犯了法律、法规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其本人承担。如因个人行为造成学校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名誉损失),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 审批与管理
第十三条 校内各单位要规范教职工管理,提高服务意识和水平。对于兼职(兼课)教职工要加强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和管理,强化教学纪律约束机制。
第十四条 教职工不得在其兼职(兼课)单位担任或兼任机构或机构内设部门负责人等行政管理职务。如个人确需担任实职的,应按有关程序先办理辞职、辞聘、解除聘用合同等手续。
第十五条 有下列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校外兼职(兼课)。
1.试用期未满,或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延期转正的;
2.不积极承担学校及所在部门安排的各项任务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4.上一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或者近3年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
5.尚在病、事假期间的;
6.处于学术恢复期或进修(含学历进修和非学历进修)期间的;
7.其他不宜兼职(兼课)的情形。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从事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学校鼓励和支持的兼职只需在二级单位备案,不用办理审批手续。
其他形式的兼职(兼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兼职的程序办理:一般教职工的兼职和行政管理人员工作时间外的兼职,由本人填报《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附件1),并附拟兼职单位邀请函(明确兼职单位、兼任职务、兼职时长、兼职报酬、兼职起止日期、主要兼职内容和兼职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等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或部(处、馆)务会同意后报人事部汇总,人事部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2.兼课的程序办理:一般教职工和行政管理人员的兼课由本人填报《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课审批表》(附件2),并附拟兼课单位邀请函(明确兼职单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兼授课程名称、兼课时段、每周授课课时数、总工作量等情况)、本人兼课取酬情况的书面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所在二级单位,二级单位负责审批后报人事部备案。
3.处级领导干部兼职审批程序按干部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处级领导干部的兼课和科级干部的兼职(兼课)纳入一般教职工管理。
第十七条 教职工兼职(兼课)实行定期审批公示制度,教职工原则上每年3月和9月集中申请,学校原则上每年4月和10月集中审批,所在单位通过OA系统或其他方式对兼职(兼课)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监督与处理
第十八条 校外兼职(兼课)的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责令其停止兼职(兼课),并取消其再次申请兼职(兼课)的资格。拒不执行的,学校将视其情节对其停课、停职、停薪。
1.不按要求参加学校及所在部门考勤和考核的;
2.不接受学校及所在二级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因兼职(兼课)影响本职工作的;
3.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能按时高质量地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
4.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受聘于校外教学、科研及其他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或者兼任校外学术职务的;
5.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以兼职(兼课)单位为主申请课题、专利或发表论文、著作,学术成果、技术成果或发明创造而不以“乐山师范学院”为第一知识产权署名单位的。
第十九条 本办法实施后,教职工兼职(兼课)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立即停止兼职(兼课)。教职工未经审批擅自在外兼职(兼课)的或因兼职(兼课)影响未按时完成聘期内规定的教学、科研或管理等工作任务的,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要做好服务工作,积极配合符合条件的教职工办理兼职(兼课)审批手续。同时加强对教职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质量的考核,避免因校外兼职(兼课)影响本职工作。因对教职工兼职情况管理不力,出现瞒报、虚报、漏报或错报等情况的,按照学校行政事故鉴定标准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以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附件1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职审批表
单位: 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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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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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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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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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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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课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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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兼 职 情 况 |
兼职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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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单位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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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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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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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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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与本职工作相关(划√) |
□是 □否 |
兼职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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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起止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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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兼职 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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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申明 |
本人承诺以上所填内容真实,在兼职期间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全额和高质量地完成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绝不因兼职影响学校相关工作的运行,自愿承担因兼职所带来的各种后果。 申请人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意见 |
经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或部(处、馆)务会研究决定,同意兼职并报学校审批。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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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办公会审批意见 |
(附纪要文号)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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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此表一式二份。签批完成后,所在单位保存1份,人事部师德师资建设科备案1份。
附件2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校外兼课审批表
单位名称: 日期: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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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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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岗位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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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
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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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岗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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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承担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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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年均 教学工作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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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周课时数 |
学时 |
兼课单位 及院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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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授课 课时数 |
(学时/小时) |
兼授课程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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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课期间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上课时间(可多选,划√) |
□工作日上班时段 □工作日非工作时段 □周末及节假日 |
上一聘期届满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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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三年年度考核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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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 申明 |
本人承诺在兼课期间认真、全额和高质量地完成校内本职工作,按时参加校内各类教育教学等活动,不因在外兼课而影响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自愿承担因兼课所带来的各种后果。 申请人承诺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单位 党组织审核 意见 |
经 年 月 日党政联席会或部(处、馆)务会研究决定,同意 兼课并报人事部备案。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备案情况 |
已于 年 月 日备案。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备注:
1.本表一式二份,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批。
2.签批完成后,所在单位保存1份,人事部师德师资建设科备案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