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
人事调动管理办法(修订)
为促进我校选人用人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规范学校人员调动程序,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根据《四川省教育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厅所属高等学校公开招聘和流(调)动人员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23﹞288号)精神,特修订本办法。
基本原则
1.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2.人员的调动须在核定编制和岗位总量内进行,并有相应的岗位和可使用的编制空缺。
二、人事调动的范围、对象
本办法人事调动是指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调动到事业单位。
三、调入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1.遵纪守法,无犯罪记录的人员。
2.热爱高等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3.管理岗位七级以下和专业技术岗位八级以下调入人员,原则上应具有研究生学历,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其中属于高校急需紧缺的业务骨干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放宽至具有大学学历或年龄在45周岁以下。其他人员原则上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应在45周岁以下,其中急需紧缺或高层次人才经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4.身体健康。
四、调动程序
(一)调入程序
1.确定岗位及资格条件,提出拟调动人员,并对拟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拟调入人员需提供学历学位、职务职称、年龄、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人事部对拟调入人员的资格、条件初审,并进行政治审查和准入查询。查询内容主要为是否有违法记录、是否有性侵违法犯罪、是否纳入教师资格限制库、是否撤销教师资格等。
2.按管理权限征求调出单位、主管部门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主管部门的意见。
3.组织考察。由人事部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组建考察组到拟调入人员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查阅人事档案,并对拟调入人员的能力素养、师德师风、心理健康状况进行考核考察并形成考核考察材料及结论。
4.人员体检。通过初审的人员进行体检。
5.调入商洽。人事部向拟调入人员单位正式发出商调函,同时调阅拟调入人员的档案,并按教育厅规定的《高等学校负责审核材料清单》认真核查拟调入人员相关材料,存在问题的坚决不予调动。
6.人员公示。对考察及查阅人事档案未发现问题的拟调入人员的基本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并协调调出单位进行调出公示,公示期间,若有问题反映将认真核查,存在问题的不予调动。
7.学校研究。公示无异议的拟调入人员,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研究。
8.申报审批。人事部印发调动确认通知,并于印发后一个月内将确认通知、备案的公文和调入人员情况报教育厅备案,同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手续办理。人事部向拟调入人员单位发出调动函,通知拟调入人员持行政介绍信、工资介绍信到我校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并安排工作。人事部到省编委办办理上编手续、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人员调入手续及岗位聘任。
(二)调出程序
1.个人申请。拟调出人员提交本人签名的调动申请、拟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并填写《工作调动审批表》。
2.单位审核。所在学院党政联席会或所在单位部(处)务会研究审核个人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核同意,并在《工作调动审批表》上签字。调出人员属科级及以上干部的,单位审核同意后,须报学校组织部门履行免职程序。
3.人员公示。对拟调出人员的基本信息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若有问题反映将认真核查,存在问题的不予调动。
4.学校研究。公示无异议,拟调出人员将调动申请、《工作调动审批表》及拟调入单位出具的商调函交人事部,人事审核后报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批。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原则上对当年申请调动的人员进行集中研究。
5. 人事部凭拟调入单位的商调函,待拟调人员履行完与学校的聘用合同、服务期合同后,同意拟调入单位调阅档案。
6.人事部收到拟调入单位的正式调函及调动确认通知后,拟调人员在人事部领取《离校清单》,办理离校手续。拟调人员手续完结前(调动审批期间)应在学校正常工作,履行原岗位工作职责,未在岗工作或擅自离岗的,学校停发工资并停缴社会保险。
7.手续办理。拟调人员完清离校手续后,人事部正式调出档案,并出具行政介绍信和工资介绍信后,拟调出人员离校。
8.人员核减。人事部到省编委办办理调出人员的下编手续、在四川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人员调动减少手续。
五、纪律与监督
人事部要认真执行调动的相关政策,严格调动程序,认真审查调动材料,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申请调入人员应确保所提供材料及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人员,一经发现要从严处理。
六、其他相关规定
1.调入人员须在省编委办、省人社厅核定的编制空缺范围内和核准的岗位空缺范围内调入。
2.调入的博士研究生、教授服务期按照合同约定的执行。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学校的,经学校批准后,须按相关合同、协议等承担违约责任。
3. 拟调出(入)人员在正式调动手续未办结前不得擅自脱离原工作岗位。
七、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人事调动管理办法》(乐师院人﹝2020﹞17号)文件作废,具体事宜由人事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