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师职业行为
负面清单及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乐师院〔2020〕5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建立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四有”好教师,营造风清气正的教书育人氛围,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师〔2018〕16号)、《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教师〔2018〕17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乐师院委〔2017〕73号)、《关于〈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乐师院委〔2018〕3号)等文件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和人事代理教职工。与学校有聘用关系的外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的领导机构。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学校师德师风建设统筹协调工作。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办公室、机关党委、发展规划处、教学部、科研部、校工会、党委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对应领域的师德师风建设工作 。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落实。
第二章 负面清单
第五条 教师应严格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师德失范行为:
(一)思想政治纪律方面
1. 在公开场合或各类社交媒体平台上,散布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违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涉及意识形态安全的不当言论,或妄议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发布丑化党和国家及领导人形象、煽动影响社会稳定和谐的言论;
˜2. 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3. 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民族团结;
4. 在校园里传播宗教,组织宗教活动;宣传或参与封建迷信活动、邪教活动;传播低级庸俗文化;传播非法出版物;
˜5.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工作作风方面
6. 在工作中遭遇突发事件、学生安全面临危险时,擅离职守、逃避职责;
7. 工作态度差,讽刺、侮辱、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8. 工作责任心差,教学敷衍塞责,效果差,受到学生多次反映;
˜9.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三)学术道德方面
10. 伪造学历、学位、资历、成果等;
˜11. 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侵吞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12. 在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四)生活作风方面
˜13.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行为;
14.给学生布置大量与学习无关的私人任务,耽误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15.以谩骂、殴打等不合规、不文明的方式处理与学生之间的矛盾冲突;
16.强迫学生出入酒吧、迪吧、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参与陪酒、陪唱等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行为。
(五)廉洁从教从业方面
˜17.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评定奖(助)学金等工作中徇私舞弊,谋取私利;
˜18.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19.强行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品、用具、资料、教材,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培训费、指导费等行为;
20.未经同意以学校的名义举办各种培训班、兜售各种学习资料等;
21.擅自使用学校校名、校徽、专利等包装自己或属于个人所有的项目,从中谋取私利。
(六)其他类
˜22.其他违反国家、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师德师风要求的行为。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我校教师师德问题线索,或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向党委教师工作部报告。
第七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接到举报或发现教师师德问题后原则上1周内成立调查组,责成涉事教师所在单位进行初步调查,原则上在1个月内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调查报告内容应包含被调查人基本情况、主要问题、初步调查结果、已采取的处理措施、证明依据等。
第八条 对于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不当行为,经党委教师工作部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对被调查人给予批评教育、提醒谈话、通报批评等相应处理。
第九条 对于可能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党委教师工作部根据事件类型和性质提交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核查。相关职能部门成立专门调查组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作出事实认定和处理建议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
涉及意识形态和民族宗教问题的由党委宣传部和党委统战部进行核查;涉及科研和学术道德问题的由科研部(学科建设处)进行核查;涉及教育教学问题的由教学部进行核查;涉及保密问题的由保密办公室进行核查;涉及国有资产问题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与招标中心)进行核查;涉及安全稳定问题的由党委武装保卫部(保卫处)进行核查;涉及违法违纪的由纪委办公室、派驻纪检监察组核查;涉及其他方面问题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进行核查。涉及多个部门的,由党委教师工作部指定牵头部门。
第十条 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根据核查结果,按照本办法和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 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的处理依据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涉事教师不接受书面告知的,或不向学校进行陈述、申辩的,不影响相应处理程序的执行。
第十二条 涉及党纪处分的,由学校纪律检查委员会按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涉及行政处分的,处科级干部由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一般教职工由人事部按相关程序作出处理决定;不涉及处分的,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如果涉案教职工属于被胁迫或非故意性质的犯错,或能够主动承认错误、制止不良影响,可以申请从轻处理;如果涉案教职工在产生相关师德失范行为后,存在刻意销毁证据、威胁他人隐瞒事实等行为,则应从重处理。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对教职工被查实存在负面清单中标“˜”的师德失范行为,无论情节轻重,该教职工当年师德师风和年度考核均为“不合格”。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担任兼职研究生导师的,还应采取限制招生名额、停止招生资格直至取消导师资格的处理。否决期限不少于 24 个月。
第十四条 根据事件严重程度、造成学生和学校利益受损程度以及造成校内外不良影响程度,给予处理或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应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二)情节较重的,根据学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需要解除聘用合同的,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除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外,还应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主管教育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且不再聘任其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经认定被调查人没有师德失范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学校应当在被调查人受影响范围内进行澄清。对于恶意诬告的举报,受理单位应按相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六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将处理决定送达被处理人、被处理人所在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第十七条 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八条 因师德失范行为受到处理的教师应积极整改,所在单位党政领导要对其谈话教育,督促其整改。
第五章 申诉
第十九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并有新证据证明原处理决定有误,或显失公平的,应在处理决定送达之日起(原则上在1周内)将按照《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申诉处理办法》(乐师院〔2018〕79号)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被处理人提出申诉的,由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学校教职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核结果作出复核决定,涉及变更、撤销的,原则上在1个月内应当按照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解除
第二十一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受处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不当言行的,处理执行期满,按照处理决定权限经批准后作出解除处理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处理解除后,教职工的聘任、晋升等不再受原处理影响。受到取消职务或兼职研究生导师资格的,不视为恢复受处理前的职务或者资格。
第二十三条 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教职工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师德表现极为突出的,可以申请提前解除处理,由原作出处理决定的学校部门审查后,报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决定是否提前解除处理。处理的最短期限不得少于 24 个月。
第七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均对本单位师德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十五条 教师应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师德规范,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教书育人和自我修养相结合,坚持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发生师德失范行为,本人要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师德师风建设要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单位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教育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七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依据《乐山师范学院处科级干部问责实施办法》(乐师院委〔2020〕11号),视失职失责情节轻重,对所在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党纪政务处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涉及其他处理或处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不一致的,或有其他未尽事项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20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