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实施办法
乐师院委〔2021〕7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师〔2014〕10号)、《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教师〔2019〕10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师风建设,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章 考核内容、对象、原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师风,主要是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和工作风范,具体是指教职工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长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考核内容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爱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十个方面(见附件1)。
第四条 师德师风考核对象为全校在岗教职工(包括在编人员和人事代理聘用人员)。
第五条 考核原则
(一)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
(二)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增强师德建设的针对性和贴近性。
(三)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坚持改进创新,不断探索新时代学校师德建设的特点和规律,不断增强师德建设的实效性。
(五)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与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六)坚持思想道德标准和业务工作标准并重,坚持多主体多元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第三章 考核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工作。委员会主任由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师德师风建设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党委教师工作部、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纪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发展规划处、教学部、科研部、校工会、学生工作部等部门负责人,教学院党政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师德督导代表等组成。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党委教师工作部,具体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党组织(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成立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小组,负责本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工作的落实。各二级单位师德师风建设和考核小组组长由单位的党政负责人(或机关党委所属党支部书记)担任,成员原则上由党政联席会成员或部务会议成员,以及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四章 考核方式、程序、结果
第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作为教师年度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一般与教师年度工作考核同时进行。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中的“德”,主要按照师德师风评价体系进行考核。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个人总结、综合评议、结果反馈、异议处理、学校审定。
(一)个人总结。教职工在年度考核时,对照师德考核的内容及要求,对个人年度师德表现进行总结。
(二)综合评议。各二级党组织考核小组根据自我评价、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结合师德师风考核工作要求、教职工个人现实表现,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核等次。
(三)结果反馈。各二级党组织考核小组向参加考核的教职工反馈综合评议结果。确定考核等次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要向教职工说明理由。
(四)异议处理。教职工对师德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小组申请复核,由考核小组组织复核并做出结论。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复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由其负责组织对相关情况进一步核实,依据相关规定做出结论。
(五)学校审定。各二级党组织提交的考核结果,由师德师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十条 教职工师德师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结果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十一条 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
(1)综合评定规则:
——以学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教学院等相关单位在自我评价、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四个单项测评中,四个单项全部为优秀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
——以教师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相关单位在自我评价、同事互评、单位考评三个单项测评中,三个单项全部为优秀者,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
(2)单项评定规则:
——自我评价:本年度出现基本合格、不合格和不确定等次的情形,不能自评为优秀。
——学生测评:任课教师的学生测评等级可将每学期教学管理系统中“学评德”数据作为主要依据,其他人员学生测评结果优秀率达到90%及以上该单项即为优秀。
——同事互评:主要以本单位的员工为主、服务对象为辅,互评结果优秀率达到90%及以上该单项即为优秀。
——单位考评:主要以本单位师德师风考核小组成员为主,考评结果优秀率达到90%及以上该单项即为优秀。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
(1)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3)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4)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5)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6)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7)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三条 凡当年内受到党纪处理的,按照以下办法直接认定师德年度考核结论。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师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师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师德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受到警告处分、书面诫勉处理的,师德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四条 凡当年内受到行政处理的,按照以下办法直接认定师德年度考核结论。
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参加师德年度考核。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师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受到记过处分的,师德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受到警告处分、书面点名通报批评处理的,师德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五条 凡当年内受到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处理的,按照以下办法直接认定师德年度考核结论。
出现1次一级教学或行政事故,或者2次二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师德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出现1次二级教学或行政事故,或者2次三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师德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
出现1次三级教学或行政事故的,师德年度考核不能为优秀。
第十六条 受党纪处理同时又受行政处理的,按受党纪处理的情况确定其师德年度考核结论。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调查的,当年师德考核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处理的,按上述十三、十四、十五条的规定确定等次。
第十七条 除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以外情况的,师德年度考核结论为合格。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师德师风考核是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的重要内容。
(1)师德师风考核合格及以上的,年度才能评为优秀;
(2)师德师风考核基本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并按年度考核有关规定执行;若聘期内师德师风考核为基本合格有2次及以上的,聘期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并按聘期考核有关定执行。
(3)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并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同时按照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教师师德师风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教师资格认定、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工作的首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2022年1月开始实施,原《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乐师院委〔2017〕73号)和《关于<师德师风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补充规定》(乐师院委〔2018〕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标准
2.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测评表
3.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汇总表
附件1
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标准
指标体系 |
具体内容 |
坚定政治方向 |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
自觉爱国守法 |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
传播优秀文化 |
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不得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
潜心教书育人 |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不得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
关心爱护学生 |
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良师益友;不得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
坚持言行雅正 |
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得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严禁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
遵守学术规范 |
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不得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
秉持公平诚信 |
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不得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
坚守廉洁自律 |
严于律己,清廉从教;不得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不得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
积极奉献社会 |
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不得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
附件2
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测评表
( 年)
二级单位: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测评等次 |
备注 |
优秀 |
合格 |
基本 合格 |
不合格 |
1 |
|
|
|
|
|
|
|
2 |
|
|
|
|
|
|
|
3 |
|
|
|
|
|
|
|
4 |
|
|
|
|
|
|
|
5 |
|
|
|
|
|
|
|
6 |
|
|
|
|
|
|
|
7 |
|
|
|
|
|
|
|
8 |
|
|
|
|
|
|
|
9 |
|
|
|
|
|
|
|
10 |
|
|
|
|
|
|
|
11 |
|
|
|
|
|
|
|
…… |
|
|
|
|
|
|
|
备注: 1.以上考核测评表可用于自我评价、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和单位考评,测评时在相应的评定栏内打“√”;2.综合评议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3.综合评议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请在备注栏写明事实依据或具体情况;4.如遇特殊情况当年师德考核为不确定等次,请单独说明;5.以上测评表可复制。
附件3
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汇总表
( 年)
二级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序号 |
姓名 |
性别 |
考核等次 |
备注 |
1 |
|
|
|
|
2 |
|
|
|
|
3 |
|
|
|
|
4 |
|
|
|
|
5 |
|
|
|
|
6 |
|
|
|
|
7 |
|
|
|
|
8 |
|
|
|
|
9 |
|
|
|
|
10 |
|
|
|
|
11 |
|
|
|
|
12 |
|
|
|
|
13 |
|
|
|
|
14 |
|
|
|
|
15 |
|
|
|
|
16 |
|
|
|
|
17 |
|
|
|
|
18 |
|
|
|
|
…… |
|
|
|
|
备注: 1.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2.不确定等次请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