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正确评价事业单位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和督促事业单位人员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职责,并作为晋升、聘任、聘用、奖惩以及调整工资待遇提供依据。根据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职[199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69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和劳动合同制聘用人员(人事代理人员)。
二、考核原则、内容
(一)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重心下移、分级管理”和“谁使用、谁考核”的原则;坚持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现和职业道德表现;能,主要考核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工作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考核基本标准
(一)考核等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二)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基本标准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好;出色完成岗位年度工作职责与任务;教学质量优秀,综合测评排序在本院教师的前30%;完成所聘岗位的年度科研任务。
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好;按时完成岗位年度工作职责与任务,工作无差错。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群众反映较大;完成岗位年度工作职责与任务较差;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二级教学事故一次或三级教学事故二次。
不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较差;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没有完成年度岗位工作职责与任务;群众反映较大;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级教学事故一次或二级教学事故二次;或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者。
2、管理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 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好,服务质量好,领导和群众反映好,有改革创新精神,管理和服务意识较强;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超额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工作业绩突出;考勤全勤。
应聘在同一职务的高一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和就高不就低享受校内津贴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应完成所聘等级年度科研任务的40%。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参照执行。
合格: 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较好;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完成岗位工作任务,服务质量较好,领导和群众反映较好。
基本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一般;业务素质不够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二级行政事故一次或三级行政事故二次。
不合格:思想政治及职业道德表现较差,群众反映较大;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级行政事故一次或二级行政事故二次。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
优秀:政治思想表现好,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精通业务,工作勤奋,责任心强,确保劳动安全,工作成绩突出。
合格:政治思想表现好,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积极,无责任事故,注重劳动安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基本合格:政治思想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二级行政事故一次或三级行政事故二次。
不合格:组织纪律较差,履行岗位职责差,群众反映较大;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工作责任心不强,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或违反规章制度达到一级行政事故一次或二级行政事故二次。
四、考核实施
(一)考核方法
年度考核实行学校分配优秀指标,教学院、部门实施考核。优秀等次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全院在岗教职工总人数的15%以内。教学院根据年度目标考核结果划拨优秀指标,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以总支为单位,按13%划拨并考核,后勤集团按13%划拨并考核。优秀指标实行在划拨名额内推荐。年度考核优秀的部门适量增加优秀指标。
年度考核实行个人总结、教学院、部门考核与校长办公会审定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学校委托相关教学院考核,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其余岗位人员由所在院、部门组织考核,确定考核等次,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考核时间
各类人员年度考核时间为自然年度。
(三)考核程序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其余岗位人员填写《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专业技术X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填写《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表》和《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2、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的被考核人在部门述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或测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向机关党总支推荐优秀人员名单。
3、各教学院和后勤集团的被考核人在部门述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或测评)的基础上,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表现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4、校长办公会对各院、部门、机关党总支提出的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
5、对考核等次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考核实施
1、校长办公会负责全校教职工年度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审定工作;研究学校年度考核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核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对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投诉)调查、调解意见进行审议。
2、各教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5-9人组成;后勤集团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党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等5-9人组成;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实行部门负责考核,机关党总支负责审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年度考核等次通知本人并存入本人档案;年度考核等次作为晋升或聘任职务、岗位的重要依据;作为续签聘用合同的必备条件。
(二)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等次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可从次年1月起正常增加一级薪级工资;获得年度考核优秀的一般工作人员,学校奖励1600—2000元。
(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人员,不发年终一次性奖金,并且次年1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同时根据未完成的科研分值扣发校内津贴。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又不服从组织安排者;或重新安排工作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可按有关规定予以低聘或解聘。
(四)按规定不进行年度考核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且次年1月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六、相关政策和规定
1、根据教育部教高[2001]4号文件精神,教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制,其他“一票否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科研实行聘期届满当年的年度考核与聘期科研任务考核相结合。如果完成了所聘岗位年度累计科研任务,则聘期届满当年的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如果只完成了所聘岗位年度累计科研任务的100%以下50%以上(含50%),则聘期届满当年的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如果未完成所聘岗位年度累计科研任务的50%以下(不含50%),则聘期届满当年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3、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和专业技术X级职员岗位的人员如果在聘期内晋升了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则分段计算科研任务。
4、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年度考核等级按照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执行。
5、非组织原因,本年度在岗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因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人员不参加考核。
6、新录用、聘用人员,不足半年者不确定等次。
7、经组织批准派出挂职、学习、培训超过半年的人员,由挂职、学习、培训单位出具鉴定材料,纳入学校原部门考核。
七、申诉和投诉
1、学校成立年度考核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党委组织部、纪监委办公室、校工会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工会。
2、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年度考核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书面提请申诉,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或投诉,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研和调解,并将调研报告及调解意见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八、考核工作纪律
各教学院、各部门、机关党总支必须按照规定,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九、附则
1、本办法于2009年9月2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于2009年10月15日教代会审议通过。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学校原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2、涉及不同岗位职责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学校另行规定。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