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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聘期届满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6/12/06 11:58:29 来源:人事处 点击:编辑:admin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教职工岗位聘任与管理,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促进上岗教职工严格履行岗位职责,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为聘任、晋升、奖惩、辞退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人核培发〔1995〕153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1996〕134号)、《四川省人事厅关于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3〕8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02〕40号)、四川省人事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69号)、《四川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川办发〔2008〕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办法适用对象为全校参加岗位聘任与聘用的教职工。

二、考核原则、内容

(一)考核原则。聘期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规范操作的原则;聘期考核实行“分级聘任、分级管理、分级考核”的原则,即“谁聘任、谁管理、谁考核”;聘期考核实行聘期届满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严格实行合约管理。

(二)考核内容。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岗位年度工作任务的情况;聘期考核主要考核聘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聘期考核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

三、考核等次、比例及基本标准

(一)考核等次、比例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考核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的比例一般控制在教职工总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二)各类人员聘期届满考核按下列基本标准确定等次

1、专业技术岗位人员

优秀:圆满完成了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岗位职责。在学科(专业)建设、教学任务、科研任务等方面达到了所聘岗位规定且合同约定的岗位职责和任务,教学质量优秀,科研工作完成高于所聘岗位的任务要求,同时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考核为“合格”,其余均为“优秀”。

合格:完成了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履行了本岗位工作职责,完成了所聘岗位科研要求。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为“基本合格”,聘期届满当年和其余年度均为“合格”或“优秀”。

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教学质量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2)科研完成受聘岗位任务100%以下50%以上(含50%);

(3)聘期内各年度考核中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或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或聘期内有两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其余“合格”或“优秀”。

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不合格

(1)思想政治表现差,工作不努力,群众反映较大;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教学质量差,未完成工作任务;

(2)科研完成受聘岗位任务50%以下(不含50%);

(3)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或给学院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者;

(4)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一次确定为“不合格”,或聘期内有两次“不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2、管理岗位人员

优秀: 出色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圆满完成了岗位职责。应聘在同一职务的高一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和就高不就低享受校内津贴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应完成高于所聘等级科研任务的40%,同时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考核为“合格”,其余均为“优秀”。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参照执行。

合格: 完成了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履行了本岗位工作职责。应聘在同一职务的高一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和就高不就低享受校内津贴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应完成所聘等级科研任务的40%(含40%)。同时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为“基本合格”,聘期届满当年和其余年度均为“合格”或“优秀”。

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力,思想政治、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完成岗位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或在工作中造成一定失误;

(2)应聘在同一职务的高一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和就高不就低享受校内津贴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完成所聘等级科研任务的40%以下20%以上(含20%);

(3)聘期内各年度考核中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或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或聘期内有两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其余“合格”或“优秀”。

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1)思想政治表现差,工作不努力,群众反映较大;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

(2)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或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者;

(3)应聘在相应职务的高一岗位等级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和就高不就低享受校内津贴的专业技术X级职员完成所聘等级科研任务的20%以下(不含20%);

(4)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一次确定为“不合格”,或聘期内有两次“不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3、工勤技能岗位人员

优秀:出色完成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在思想政治、工作态度、业务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圆满完成了岗位职责。同时聘期内各年度考核均为优秀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考核为“合格”,其余均为“优秀”。

合格:完成了受聘的岗位职责所规定的工作任务,履行了本岗位工作职责。聘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或聘期内年度考核中只有一次为“基本合格”,聘期届满当年和其余年度均为“合格”或“优秀”。

基本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为基本合格

(1)思想政治表现一般,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发生事故者。

(2)聘期内各年度考核中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或聘期内有一次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或“优秀”,或聘期内有两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其余“合格”或“优秀”。

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聘期考核不合格

(1)思想政治表现差,工作不努力,群众反映较大;业务技术水平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未完成工作任务;或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或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者;

(2)工作中有严重失误,或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者;

(3)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一次确定为“基本合格”和一次确定为“不合格”,或聘期内有两次“不合格”,或聘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四、考核实施

(一)考核方法

聘期考核按照聘用合同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对受聘者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采取个人总结、公开述职、群众评议、组织评鉴与考核小组审查、学校审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聘期考核采用分级考核的方法。根据聘任权限,校聘三级专业技术岗位,由教学院提出考核建议,学校审定考核结果;专业技术四级及以下岗位、管理七级及以下岗位和工勤岗位由各教学院、部门、后勤集团确定“合格”等级,其余等级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二)考核时间

聘期届满考核在聘期届满当年进行。

(三)考核程序

1、教职工填写《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聘期届满考核表》。

2、各教学院、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集团的被考核人在部门述职、民主评议、听取群众意见(或测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

3、校长办公会对各教学院、部门、机关党总支提出的优秀、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考核意见进行审定。

4、对考核等次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四)考核实施

1、校长办公会负责全校教职工聘期考核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人员的审定工作;研究学校年度聘期工作中的有关政策,核定优秀等次的比例,对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提出的申诉(投诉)调查、调解意见进行审议。

2、各教学院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成员由党政负责人、教代会代表等5-9人组成;后勤集团成立考核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党政负责人、职工代表等5-9人组成;学校内设党政管理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实行部门负责考核。

五、考核结果的使用

(一)聘期考核结果通知本人并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二)聘期届满考核为优秀的,在下一轮聘任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本职务高一岗位等级或续聘;聘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且符合四川省和学校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有关规定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聘期届满考核为合格者可续聘。

聘期届满考核为基本合格者,下一轮聘任降低一个岗位等级聘用;已为本职务最低岗位等级的不再降低岗位等级,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

聘期届满考核为不合格者,可辞退,待聘或离岗培训等。待聘或离岗培训期间不发校内津贴。

六、相关政策和规定

(一)聘期届满考核当年对完成聘期科研累计积分达到所聘岗位科研任务的4倍及以上的人员予以科研奖励。

(二)聘任期间如因职务发生变动调整岗位等级的人员,分段进行考核。

(三)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和博士学历学位人员,聘期考核合格方可享受高层次人才特殊津贴。

(四)受到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聘期考核等级按照学校行政纪律处分的规定执行。

七、申诉和投诉

1、学校成立聘期考核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组长由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担任,党委组织部、纪监委办公室、校工会办公室、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2、对考核结果持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学校聘期考核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书面提请申诉,申诉(投诉)调解委员会对受理的申诉或投诉,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调研和调解,并将调研报告及调解意见送校长办公会审议。

八、考核工作纪律

各教学院、各部门、机关党总支必须按照规定,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

九、附则

1、本办法于2009年9月25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于2009年10月15日教代会审议通过。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学校原教职工聘期届满考核办法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2、涉及不同岗位职责的考核及考核结果的使用,学校另行规定。

3、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