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13] 78 号)
为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规范工作人员行为,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我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行政事故是指教职工因工作失职、失误或违纪、违规,给学校的工作、财产、声誉、师生员工的身心等造成影响、损失或危害的事件。
一、行政事故界定标准
行政事故按其影响、损失、危害的程度分为重大事故(一级)、较大事故(二级)和一般事故(三级),其界定标准如下:
(一)一级行政事故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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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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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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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造成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使师生受到较重伤害;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群体性事件时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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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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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陷害、打击报复、打骂威胁他人,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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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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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和监理、职称职务、招生招聘、招标采购、审计审核、考核聘任、评优评奖、工资住房等重要工作中处理不公或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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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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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现严重违法违纪问题或重大事故迟报或隐瞒不报;或发现学生集体斗殴、吸毒等不及时处理或隐瞒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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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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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与事实严重违背的身份、职称、获奖等各类证明、证书,或擅自更改师生个人档案材料或考试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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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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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遗失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材料、工作档案(含电子文档)或师生个人重要材料,严重影响学校工作或师生重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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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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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损坏、遗失公共财产或流失国有资产、造成经济损失超过5万元。个人赔偿全部损失的免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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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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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学校名义或印章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或丢失印章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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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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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乱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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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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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连续旷工14天及以上或累计旷工达29天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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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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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程度相当的行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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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行政事故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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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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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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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失误,造成安全事故,使师生受轻伤;或遇突发事件未按规定时间赶到现场处理,造成较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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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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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集体斗殴、群伤事件有预兆而未能及时发现制止;或学生重病、重伤不及时采取送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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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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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布不利于团结、不利于学校建设和发展的不实言论;或侮辱陷害、打击报复、打骂他人,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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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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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和监理、职称职务、招生招聘、招标采购、审计审核、考核聘任、评优评奖、工资住房等重要工作中处理不公或弄虚作假,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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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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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会议和工作秘密,丢失机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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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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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违背事实的身份、职称、获奖等各类证明、证书,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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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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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损坏、遗失公共财产或流失国有资产、造成经济损失在1-5万元。个人赔偿全部损失的免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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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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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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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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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中发生的严重违纪行为或责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不按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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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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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内连续旷工10-13天或累计旷工达15-28天;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工作安排,经教育仍不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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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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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程度相当的行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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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行政事故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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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 故 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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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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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施工和监理、职称职务、招生招聘、招标采购、审计审核、考核聘任、评优评奖、工资住房等重要工作中处理不公或弄虚作假,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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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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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推诿、拖拉或刁难、打击报复他人,影响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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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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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及时进行校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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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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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损坏、遗失公共财产或流失国有资产、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个人赔偿全部损失的免予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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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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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导致材料迟报、漏报或错报,给工作造成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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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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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个人原因遗失本人管理范围内的材料、工作档案(含电子文档)或师生个人材料,影响学校工作或师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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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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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将部门应存档案、资料上交;或工作调整时,未按规定移交文件、财物、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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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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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或违规使用印章,给工作造成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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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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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错漏通知造成二级单位领导未按时参加学校重要会议,造成一定影响;或因错漏通知造成师生错过考试、考核等重要机会,影响师生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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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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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上班时间迟到、早退、中途擅自离岗,一年内连续10次及以上或累计达到20次及以上;或一年内连续旷工3-9天或累计旷工9-14天;或正常上班时间从事打牌等娱乐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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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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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程度相当的行政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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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事故处理程序
1.学校成立由人事处牵头,组织部、学校办公室、工会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行政事故受理小组,负责受理行政事故。若人事处工作人员出现行政事故,由学校监察处牵头处理。
2.行政事故核实后,由行政事故受理小组责成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要求事故责任人立即写出书面检查或情况说明,对事故的情节和个人的责任作出明确、完整、如实的描述。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实事求是地填写《乐山师范学院行政事故认定处理表》,并连同事故责任人的说明一并交人事处。
3.个人三级行政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个人一、二级行政事故和单位或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各级行政事故由事故受理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行政事故一经核定,凡涉及扣款、考核降级的,由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并将处理决定及时通知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
行政事故事实比较清楚的,一般应在一周之内作出处理;情况比较复杂的,一般应在十天之内作出处理。处理结果材料交人事处存档。
4.行政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如果对认定的事实或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一周之内向监察处申诉,由监察处会同相关单位进行复核,按第3条规定的权限范围审定。
三、行政事故的处理及结果的使用
1.有上述三类行政事故情节,但未构成行政事故,由各二级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扣发300元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2.个人出现一次三级行政事故,扣发600元岗位津贴,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3.个人出现一次二级行政事故,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当年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4.个人出现一次一级行政事故,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5.个人一年内出现两次三级行政事故,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当年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一次三级行政事故加一次二级行政事故,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当年津贴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二级单位出现一次三级行政事故,给予该单位通报批评;一年内出现两次三级行政事故或一次二级行政事故,该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优,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基本称职;一次一级行政事故,该单位当年目标考核不能评优,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评为不称职。
7.二级单位或个人出现一、二级行政事故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按时报告,或出现三级行政事故不处理的,给予该单位行政负责人相同等级的处理,同时该单位及其行政负责人当年考核不能评优。
8.本办法只认定行政事故的级别并作相应的处理。上述各级各类行政事故,如果同时违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2012〕第18号令)有关规定的,其处分按该文件规定执行。如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行政事故界定标准及处理暂行办法》(乐师院〔2004〕39号)予以同时废止。
附件:
1.乐山师范学院行政事故认定处理表1
2.乐山师范学院行政事故认定处理表2
3.乐山师范学院行政事故认定处理表3
乐山师范学院
201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