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主页入口 | 数字校园网入口 | OA系统入口
+快捷通道
人才招聘系统 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全国高校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2023年诚聘教师

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请假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6 11:55:50 来源:人事处 点击:编辑:admin

为了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职工假期工资计发问题的通知》(川人工[1994]38号)、《乐山师范学院校内津贴分配试行办法》(乐师院[2006]2号)、《关于严格教学、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乐师院发[2000]26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请假程序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需履行请假手续。假满上班时,应及时销假;若需续假,应履行续假手续。

1、请假手续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应填报人事处统一印制的请假单(人事处网页上下载)。一般不得请人代假或电话请假。病假应持医院签署意见的病情诊断证明书。

2、请假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系部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请假一周以上一月以内,所在系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批;请假一月以上,报分管校长审批。

中层领导干部因事、因病请假,按院委发[2005]04号执行。

3、续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的,本人应事先报告,并按批假权限办理续假手续。逾期不归,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所在部门应督促本人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4、销假手续

教职工请假期满后,应及时持本人所在系部出具的上班证明到人事处办理销假手续。

二、请假类别、期限及待遇

教职工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请假期间的待遇,由分管校领导或人事处签署意见后,分送计财处、教务处办理。

(一)病假

1、期限:一次一般以15天为限,全年病假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半年。全年病假时间累计超过半年, 不能参加年度考核。对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应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

2、待遇:

——国家工资:病假一次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国家津贴部分按日平均数的50%计发。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因病请假在一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经各系、教务处批准调课、补课的不扣发国家津贴。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国家津贴部分按40%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70%计发,国家津贴部分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80%计发,国家津贴部分按70%计发。

试用期、见习期人员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校内津补贴:病假一次15天以内的全额发放学院补贴、上岗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病假一次超过15天的扣发当月上岗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

(二)事假

1、期限:一次以3—7天为限,超过7天应及时销、续假;全年事假连续或累计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的除外);超过30天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发文书面通知其亲属或转告本人。

2、待遇:

——国家工资:事假在7天以内的,国家工资全额发给;超过7天,一月以内的停发国家工资。

——校内津补贴:事假在7天以内的,每日扣发学院补贴15元;超过7天,一月以内的,扣发当月上岗基本津贴和绩效津贴。

——在职职工因私事短期出境(寒暑假除外),假期内的国家工资、校内津补贴待遇,按事假的规定办理。

(三)产假、计划生育假

1、期限:

——产假:正常生产给予90(含产前休假十五天)假,难产的增加15天,实行晚育(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增加30天。

——计划生育假:女职工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的,根据医院证明酌情给予15—30天休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休假。

女教职工休产假时间包括公休日及国家法定假日,女教师产假若正值寒暑假不顺延。

晚育女教职工分娩后,对在本校工作的配偶视情况给予一定的护理假。

根据卫妇(1984)1号文,女教职工放置宫内节育器,自手术日起休息2天,重体力劳动者,在手术后一周内不做重体力劳动。男性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女性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另加40天,中止妊娠同时输卵管结扎,休息40天。上述各类手术如遇特殊情况,其休息时间按医师的意见确定。

2、待遇:产假、计划生育假在规定的假期内,基本工资、政策性津补贴、上岗基本津贴照发,绩效津贴停发。续假按事假对待,其待遇按事假待遇执行。

(四)丧假

1、期限: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时可给予5天丧假,在外地的可酌情给予路程假。

2、待遇:丧假期间不扣国家工资和校内岗位津贴,其交通费等一切费用自理;续假按事假对待,其待遇按事假待遇执行。

三、本暂行规定下发后,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解释权在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