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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6/12/06 11:24:35 来源:人事处 点击:编辑:admin

为规范教职工探亲的有关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教职工享受探亲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校在岗教职工(不含处于见习期的教职工);

(二)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或者夫妻分居一年以上的教职工;

(三)不能在公休日团聚,或因路途较远不能在一天半往返的教职工。

二、教职工探亲的时间规定

(一)探配偶: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二)探父母:

1、未婚教职工探父母,转正的次年开始,每一年可利用寒暑假时间申请一次探亲。

2、已婚教职工探父母,结婚的次年开始,每四年可以利用寒暑假申请一次探亲。

 三、教职工探亲费报销的标准

(一)获准探亲的教职工,其探亲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报销。

(二)探亲往返车船费报销的规定

1、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原则上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

2、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或比统舱高一级舱位)费。

3、乘长途公共汽车,直线距离凭据按实报销。

4、不得乘坐飞机,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支部分由教职工自理。

5、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不报出租车票。

6、探亲往返途中,在中转地住宿,每中转一次,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的住宿费,总天数超过2天的费用自理。

7、途中,遇到意外事故,交通暂停,待恢复期间的住宿费,可凭当地交通机关证明和住宿单据报销。

8、现役军人中,军官、士官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利用年休假到其配偶一方所在地团聚时,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并报销一次探亲费用;军官、士官已经利用年休假探亲的,其配偶一方可以申请探亲,但不报销探亲费用。

四、探亲费报销的程序

(一)符合探亲条件的教职工,在探亲前一个月内递交探亲申请(说明理由、时间、地点、乘车路线),由所在部门领导签署意见。

(二)经部门同意后,将《教职工探亲申请表》交人事处审批备案。

(三)探亲结束后,持相关票据经人事处审核批准后到财务处报销探亲费用。

五、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探亲待遇的暂行规定》(乐师院发〔2001〕11号)同时废止。

六、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