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教职工护理费的管理,现根据学校实际,特作以下规定:
一、生活不能自理的教职工,其直系亲属有责任负责护理。
二、护理范围
因病住院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饮食起居不能自理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雇请人护理:
1、无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的孤寡教职工;
2、患急病住院,直系亲属不在乐山城区,未赶来护理前;
3、直系亲属因病不具备或丧失护理能力;
4、危重病人住院需全天24小时特别护理,直系亲属完全承担护理确有困难的。
三、护理费支付标准
1、因病住院的人员,护理费报销标准根据住院实际情况确定。市级及以下医院住院的,按35元/天;省级以上医院住院的,按40-50元/天标准。
2、亲属护理造成生活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困难补助。
3、直系亲属系我校职工的,学校可准假护理,不再另发护理费。
四、护理费支付程序
因病住院的人员,应持医院证明,所在单位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后,从福利费中列支。不符合程序,未经批准的护理费自理。
五、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因病住院有关护理问题的暂行规定》(乐师院发〔2001〕10号)同时废止。
六、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