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经2013年5月7日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2013年6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现将《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乐山师范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乐山师范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等3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2013年度的职称评审中,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破格条件仍然执行乐师院〔2009〕24号、〔2009〕25号、〔2011〕29号中的相关规定,评审程序、聘任、附则等其他所有条款执行以上3个新文件的相关规定。2014年起职务评审全面执行新文件,乐师院〔2009〕24号、〔2009〕25号、〔2011〕29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2.乐山师范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3.乐山师范学院辅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乐山师范学院
2013年6月19日
乐山师范学院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
(乐师院[2013] 41号) 附件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技术人员是指从事高等学校实验教学的教师和从事实验技术开发及维护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教学、科研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技术队伍的建设,鼓励实验技术人员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努力完成本职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原国家教委《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关于< 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意见》和实验技术工作的特点,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高级实验师、实验师、助理实验师、实验员,高级实验师为高级实验技术职务,实验师为中级实验技术职务,助理实验师和实验员为初级实验技术职务。
第三条 根据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有关精神,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坚持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应在定编、定岗和省上批准的结构比例范围内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所列基本条件和申报条件均为任现职以来的条件。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学风端正,服从组织安排,积极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能全面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外语、计算机要求
职称外语统考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符合评审要求且在有效期内;职称计算机统考合格(符合国家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除外),符合评审要求且在有效期内。
第七条 学历(学位)要求
申报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须具有与所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相关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
第八条 聘期及年度考核要求
对年度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优秀”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对年度考核或聘期届满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当年不能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九条 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暂缓受理个人申报:
一、受到学校教学、行政事故处分,当年不能申报。
二、伪造学历、资历、谎报工作成绩、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以及其他的违背职业学术道德者。
三、以不正当手段拉拢、贿赂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侮辱、诽谤、诬告各级评审组织成员或评审对象者。
四、短期聘用、缓聘、待聘、不聘的人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高级实验师申报条件
一、晋升高级实验师职务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六年及以上;或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五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担任实验师职务两年及以上。
二、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方面的要求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的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组织和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以及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能力;在对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改进方面,或在引进的技术和设备的使用、改造方面,做出了显著的成绩。
(二)在组织实验工作和培养实验技术人员方面有突出的成就,撰写过高水平的实验报告。
(三)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能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三、晋升高级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方面条件
(一)发表(指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含网络等新媒体和学术会议交流发言,ISTP检索除外,下同)论文(所有用来申报职称的论文和著作都必须是本学科成果,下同)七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论文(含独撰,下同)至少四篇,且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三篇;或发表论文五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三篇,且B类以上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一篇。
(二)如不符合第(一)条,发表论文至少六篇,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三篇,同时还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参编出版学术著作,且本人撰写三万字以上(所有教材和著作的字数均按其教材、著作中已经注明的本人实际编写章节核算,任何证明材料无效,下同);
2、获省级科研奖或教学成果奖一项(一等奖排名前五位、二等奖排名前四位、三等奖排名前三位),或者获市级科研成果一等奖或特等奖(排名第一);或授权的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排名前四位)。
(三)如不符合第(一)条,发表论文至少五篇,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三篇且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一篇,同时出版个人学术著作一部。
(四)主持并完成市厅级科研课题(不含校级课题,所有课题均应为任现职以来新立项的课题,下同)一项及以上,或主研并完成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项目一项及以上,或主持并完成经过国家、省、市及基层组织鉴定,按有关规定经过验收、审查、检验合格的应用技术成果(含重大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第十一条 实验师申报条件
一、晋升实验师职务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或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五年及以上;或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和硕士学位,担任助理实验师职务两年及以上,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博士学位,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
二、晋升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业务方面的要求
(一)掌握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具有独立设计实验方案,创造实验条件的能力,有娴熟的实验技能、技巧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
(二)独立地完成过一定数量的较复杂的实验任务,并能撰写较高水平的实验报告,为教学科研工作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三)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能够为学校的教学科研工作提供较高水平的服务。
三、晋升实验师专业技术职务科研方面条件
发表论文四篇及以上,其中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三篇,且核心刊物第一作者论文至少一篇;同时主持并完成一项校级科研项目或主研并完成一项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
第十二条 助理实验师申报条件
一、申报助理实验师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实验员职务一年以上,或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见习期满一年。
二、基本掌握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常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熟练地使用与实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对一般仪器设备具有初步维修的技能;参加过一定数量的实验工作,能初步独立地制定实验方案,提供准确的实验数据和结果,较好地完成实验任务,写出实验报告。
三、认真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实验员申报条件
一、申报实验员应具有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学专科毕业,见习期满一年。
二、了解与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初步掌握常规的实验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能正确使用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在有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完成一般的实验任务。
三、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并能按质按量完成学校规定的实验教学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不进行破格评审。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五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七章 聘任
第四章至第七章参照《乐山师范学院教学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办法》相关规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关于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学习进修(课程进修、访问学者、学历进修)的人员任职年限的计算问题。
一、经组织批准在国内外承担援外任务,其在外工作的业绩和贡献应作为评聘高一级职务的内容,在外工作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其在外工作的时间计算为任职年限。
二、经组织批准在职在国内短期(一年及以内)学习和进修,在学习期间可按任职条件申报评聘高一级职务,其学习时间可连续计算任职年限,但教学工作量必须要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才能申报。
三、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国外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根据省上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规定,应扣除脱产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若在学习期间完成了学校或二级学院安排的教学科研任务,其教学工作量达到申报条件规定的要求,可不扣除学习期间的任职年限。
四、根据四川省人社厅和教育厅下达的编制数和岗位数进行职务评审。全校专业技术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80%,教学研究系列岗位不低于岗位总量的65%,实验系列和辅系列岗位不高于岗位总量的15%。在某系列某职级无岗位的情况下,学校将不再进行相应系列相应职务的评审。
第十六条 评审权不在校内和以考代评等专业申报各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必须按学校上述相应各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条件和学校申报程序先向学校提出申报申请,经学校评审通过后方可报送校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机构参加评审或报名参考,时间不同步者,申报者应提前在学校评审会召开前提交申请。否则学校对其所取得的资格不予聘任。
第十七条 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来我校从事实验技术工作,申请转为实验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须经过一年以上的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达到相应职务的计算机、外语等要求,经评审或认定任职资格后,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八条 外籍教师可参照本办法聘任其相应职务,其待遇按合同办理。
第十九条 以往学校有关职务评审的文件以及其它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