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15] 62号)
为充分调动教师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积极性,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努力提高应用型人才培养质量,成功实现学校的转型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低职高聘对象
与学校签订正式合同的二级教学单位一线教师。
二、低职高聘条件
1.在学校任教年限至少三年,引进的重要技术技能型人才不受学校工作年限的限制。
2.在学校任教期间无违纪违规行为,无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无学术不端行为。
3.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4.在教书育人、指导学生参加竞赛、学术研究或技术开发方面做出特殊贡献或专业技能特别突出者。
三、低职高聘程序
1.个人申报。每年9月初由教师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乐山师范学院校内低职高聘申报表》,提交业绩材料、提供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2.教学单位推荐。申报人所在教学院(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复核,签署推荐意见。
3.教务处、科技处、人事处分别审查相关申报材料。
4.资格审查。由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查小组对申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
5.业绩成果公示。由人事处负责将资格审查通过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公示。
6.学校评审。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经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达到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为通过。
7.评审结果公示。人事处在学校评审结束后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十天。
8.签订聘任合同。公示期内无异议者,由人事处办理聘用手续,聘期三年。
四、职责与待遇
1.聘期内履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的岗位职责。
2.聘期内享受高聘职务绩效工资,其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执行原职务等级标准。
3.低职高聘人员可优先推荐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有关说明
1.低职高聘人员聘期内履行了高聘职务岗位职责,经考核合格后可申请续聘,参加同批次申请低职高聘人员的评审,但最多只能续聘一次。
2.学校对教师低职高聘人员实行动态管理,中途有违纪行为或发生责任事故将解除聘任,自次月起恢复原职务待遇。
3.本办法自2015年10月9日校长办公会通过起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校内低职高聘申报表
乐山师范学院
2015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