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16〕24号)
为推进学校综合改革,促进学校转型发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使教师进修学习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发〔2012〕4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文件精神,特对《乐山师范学院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乐师院〔2010〕49号)、《乐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乐师院〔2010〕50号)、《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实施办法(试行)》(乐师院人〔2009〕3号)、《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师进修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乐师院〔2013〕49号)等文件进行修订完善。
一、进修原则
(一)全员培训原则。实行五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
(二)内外结合原则。实行校外脱产学习与校本研修相结合的方式。
(三)适度倾斜原则。学校优先选派中青年骨干教师、重点学科教师和新建专业教师和非师范专业教师参加进修培训。为体现教师进修的机会均等,教师脱产进修原则上五年只安排一次。
(四)学以致用原则。选派教师进修要与学校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教学工作、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的需要相一致,以保证教师进修后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
二、进修类型
(一)学历进修。学历进修主要指教师在职攻读博士学位、艺体专业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
(二)非学历进修。非学历进修是指为适应工作需要,提高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而进行的继续教育活动。主要包括:访问学者、课程进修、实践锻炼、博士后流动站学习、校本研修及新教师岗前培训等。
三、进修的条件和要求
(一) 学历进修
1.教师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本校工作三年及以上,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学成按期回校履行服务协议。
2.学历进修教师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
3.教师报考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的,其专业必须符合学校需要,专业不符合学校需要的不同意报考。非教学一线教师若所报考博士专业符合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要,经人事、教务、科技部门和教学单位考核认定其博士毕业后能够更好地胜任教学科研工作的方可报考委培博士。非教学一线教师在职攻读博士毕业回校后,应从事与所学专业有关的专业技术工作,否则不能享受学校关于博士研究生的相关待遇。
4.专任教师在职脱产攻读博士研究生的,第一年学分修满后可以自愿回学校正常上课,一边工作一边撰写毕业论文。
5.服务期满后教师若报考全日制统招博士研究生,在录取之后应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履行人事合同和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二)访问学者
1.访问学者申报者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取得博士学位,在本校工作三年及以上,教学效果好,科研方向稳定明确,有厅级及以上科研或教研项目,在访问期间能完成规定的科研或教研任务。对于有突出创新能力和培养潜力的优秀青年教师,可适当放宽条件。教师的出国(境)访学、进修以公派为主。
2.访问学者进修时间一般为半年。
3.申请访问学者的教师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
(三)课程进修
1.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师以到国内知名高校进修2—3门课程为主要形式,以达到能胜任相应课程的教学为目的。
2.课程进修学习时间一般为半年。
3.申请课程进修的教师年龄原则上在55岁以下。
(四)实践锻炼
1.教师实践锻炼,是指教师结合自己的专业、教学、科研而深入到科研、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部门,与行业一线人员共同完成的实际工作,是理论与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活动,旨在促进我校“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建设,提升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2.教师参加实践锻炼主要通过与校地合作项目相结合和教师职业规划相结合的途径,采取多形式进行,如技术协作、科技开发、技术服务、生产实践、经营管理、教育(管理)实践、顶岗锻炼、技能培训、挂职锻炼等。
3.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一学期。教师实践锻炼一般应脱产、集中安排,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完成。
(五)博士后流动站学习
博士教师只能申请不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学校不签署在职脱产或离职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的意见。凡要求签署“脱产”意见的,必须履行人事合同和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六)校本研修
1.校本研修属于不脱产进修,主要包括个人研修和集体研修两大类。
2.个人研修是时间分散、个别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网络培训、听课、撰写教学日志或教研教改论文、撰写培训总结、接受指导教师的教学和科研指导等。
3.集体研修是时间与人员相对集中开展的活动,主要包括:校本专题培训、高等教育讲座、教学经验交流会、各种论坛、观摩讲课比赛、参加学术交流、聆听学术报告等。集体研修一般由人事处、教务处、科技处统一安排。
四、进修申请程序
(一)为统筹安排师资培养工作,各教学单位在保证教学、科研工作正常开展的情况下,有计划地选派教师进修,每学年脱产进修教师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的6%。各教学单位应于每年4月前和10月前将下学期教师的进修计划报学校人事处,计划应具体落实到个人。
(二)列入各教学单位进修计划的教师,由本人填写《乐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或实践锻炼申请表》,经所在教学单位负责人和教务处负责人签署初步意见,人事处审核通过后再办理有关手续。副处级以上干部申请外出进修学习,需报学校组织部批准。二级教学单位负责人无权直接批准教师外出进修。凡未列入进修计划,二级单位越权审批外出进修或个人私自报名、擅自外出进修的教师,学校将不予办理进修手续,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三)教师报考在职博士生或艺体教师报考在职硕士生,由个人申请,教学单位负责人对申请者进行全面考察,研究同意后将推荐名单报人事处,学校将集中对申请者进行选拔。凡不按此申报程序,个人通过其他途径报考者,不享受学校相关的政策和待遇。
(四)若博士教师申请在职脱产或离职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则需要先向教学单位提出辞职申请,教学单位签署意见后报经人事处批准,履行人事合同和聘用合同,完清离校手续后,方可进入博士后流动站。申请在职不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则先向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申请,教学单位和教务处签署意见后报经人事处审批同意。
(五)教师若报考全日制统招硕士生或统招博士研究生,则在录取之后应与学校脱离人事关系,履行人事合同和聘用合同,按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六)非学历进修教师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进修时间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所在教学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长学习时间。
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离岗学习期限最多3年;3年后未能毕业者应回校工作,边工作边完成博士学业。已经脱产离岗学习满3年,确有非常特殊的原因需要继续离岗学习者,需提前半年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的,方可最多延长半年的离岗脱产学习期限,延长学习期内学校只发基础工资,不发绩效工资。延长离岗脱产学习期限半年仍然不能毕业者,学校不同意再延长学习时间,同时必须回校工作。
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脱产学习年限为2-3年,一律不得延长。
五、进修教师的待遇与经费管理
(一)教师进修期间基础工资照发,学历进修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50%、非学历进修人员岗位绩效工资按100%切块到各教学单位。由教学单位根据其进修期间表现、工作量完成等情况确定进修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额度。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历学位人员取得双证回校后执行学校相关文件规定的一切待遇。
(二)考取博士研究生者,其培养费用(含学费、住宿费、每学期往返的交通费)由学校在其毕业回校签约后实报实销。在职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前3年时间内回校工作的,其完成的教学科研工作由各教学单位发给相应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回校工作的不进行奖励。
(三)参加各类非学历进修的,其进修学费、每学期一次往返的交通费实报实销(若学费在10000元/年以上,需事先向人事处申请)。住宿费在2000元/年以下的,实报实销;若高于2000元/年,原则上按2000元/年报销;实践锻炼教师住宿费报销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培训单位、学校统一安排住宿的,视情况确定报销金额。由国家、省有关部门选派进修的教师,其进修费用按有关规定办理;国外、境外培训经费另定。参加新教师岗前培训的人员,其培训费和住宿费由学校承担,其余费用个人自理。申请在职不脱产进入博士后流动站学习的,费用自理。公派留学人员国内部分旅差费和培训费按实报销。
(四)未按要求取得并提交进修培训相关材料者,或未经学校批准参加进修者或未完成进修任务者,学校不予报销进修费用。
六、进修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一)教学单位日常管理。由教师所在教学单位负责进修教师的日常管理,教师应在遵守培训单位规章制度的同时,定期主动与所在教学单位联系。各教学单位同时应加强管理,做好派出人员的计划、协调、管理、考核等工作,并应积极配合学校做好相关协查、统计工作。因所在单位未及时上报或错报而导致进修学习人员工资待遇错发,情节严重者(如谎报、瞒报等弄虚作假行为),将追究相关教学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从切块到该单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回错发的工资。
(二)信息公示。为加强对我校教师外出进修、实践锻炼的管理和信息公开,保证进修和锻炼的质量,人事处每学期公示新增的教师进修、实践锻炼情况。
(三)进修纪律与检查监督。教师进修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和进修单位的管理规定,珍惜进修学习机会,不得从事和进修学习无关的其他活动。凡从事与进修学习无关活动者,一经发现,立即中止其进修学习,年度考核结论不能为合格及以上。进修期间擅自出国出境,一律予以辞退。人事处负责组织对进修教师学习的巡回检查、受理关于进修教师违规违纪情况的投诉与举报。教师进修学习期满应立即回校报到,回校后两周内出具由进修学习单位开出的进修学习考核或鉴定意见、成绩单、合格证、毕(结)业证、学位证等相应材料到人事处审验、入档,由人事处据此修改数据库信息。进修学习期满恰逢寒暑假,经所在单位和人事处同意可在开学时报到。无故逾期不归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总结交流。各类进修人员学习回校后分别向所在教学单位和人事处提交书面的进修总结,同时首先在所在教学单位进行交流,然后参加学校每年下半年集中组织的进修总结交流会。
(五)考核评价。各教学单位根据《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年度考核办法》,对进修教师师德表现、学业提高、科学研究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给出考核等级。
(六)学时统计。由各教学单位负责分年度对教师进修的学时进行统计,将教师进修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的内容。
(七)教师在进修学习期间、毕业回校报到和安排工作之前,学校一般不受理其调动和辞职申请。
七、关于进修服务期限的规定
1.2013年以来公派脱产进行非学历进修半年(一学期)以上、出国或出境学习20天以上的教师,回校工作时间至少3年(有其他服务约定的在原期限上另加3年)。外出进修前需与学校签订《乐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培训协议书》。若服务期未满要求离开学校的,必须退还进修期内学校和教学单位为其支付的各类进修费用和工资、津贴(分年分摊)。
2.各类脱产进修学习时间均不计入服务年限,已有约定或规定的服务年限中必须扣除脱产进修学习的时间。
3.有两个及以上约定或规定服务期的,期限实行相加而不重叠,同一工作时间只能作为一个约定或规定服务期的履职时间。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专任教师在职攻读学位管理办法》(乐师院〔2010〕49号)、《乐山师范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乐师院〔2010〕50号)、《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师参加实践锻炼的实施办法(试行)》(乐师院人〔2009〕3号)、《乐山师范学院关于教师进修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乐师院〔2013〕49号)同时废止。已有约定的执行原约定,无约定的执行本办法。
九、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
201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