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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督导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4/05/15 09:17:35 来源: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部、教师发展中心) 点击:编辑:方丽

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督导实施办法

乐师院〔202387

 

为深入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和教育部、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高我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水平及教学管理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督导对象

全校在职教职工

二、负责部门

教师发展中心牵头,联合教学部、科研部、信息技术与实验保障处以及各二级学院。

三、组织结构

(一)人员构成

校级督导:离任干部、退休教师、各学院兼职督导教师

院级督导:各教学院组织,涵盖所有专业。

(二)人员数量

专职督导由离任干部、退休教师组成,设组长1名;兼职督导由教学一线优秀教师组成,数量若干,人员可动态补充调整。

(三)满足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政策和法规,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丰富的高校教学管理经验。

2.师德高尚,坚持原则,责任心强,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较好的教育评价能力。

3.退休教师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超过70周岁的退休教师需提供健康证明),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胜任师德师风督导工作。

4.应具有高级职称或曾担任副处级及以上职务。

四、工作内容及形式

(一)工作内容

1.师德督导

以《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为主要依据。是否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是否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的言行;是否有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是否有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是否有与学生发生任何不正当关系,以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是否有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行为;是否有在招生、考试、推优、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是否有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的行为;是否有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

2.教学督导

听课指导:随堂听课,了解和分析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情况,及时与师生交流,对青年教师在教学技能和方法上进行指导。

常规督导:日常教学环节考察,包括教师任课的教学能力和教学行为、教案、课程教学工作计划执行、学生作业、课程考核、实践教学、毕业论文(设计)等。

各二级学院可采取符合本专业特点的指导评价方式,每个专业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教学质量评估专家,工作要求参照校级督导执行。在指导的基础上,致力于挖掘培养优秀典型。

(二)工作形式

课堂督导、随机抽查教学视频、走访督导、调研督导、座谈督导、信箱督导。

五、工作量要求及相关待遇

1.一线教师兼任督导。兼任校级督导的,每学期至少完成16学时教学督导工作,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核发督导绩效,核算绩效工作量每学期不超过32学时;兼任院级督导的,督导绩效由二级学院自行统筹安排。

2.离任干部担任专职督导。每学期至少完成100学时的基本教学督导工作,超出基本工作量的部分,参照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核发督导绩效,核算绩效的超工作量每学期不超过16学时。

3.退休教师担任专职督导:每学期至少完成16学时教学督导工作,参照学校外聘教师课时酬金标准核发督导酬金,核算酬金工作量每学期不超过42学时。另给退休督导组长按1000元/年的标准核发工作酬金。

教师发展中心每学期至少听取一次师德师风建设督导工作情况汇报,切实加强对督导组工作的指导与支持。二级党组织要为督导组开展师德师风建设督导提供便利与支持,认真对待师德督导反馈的意见,对于问题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对先进典型及时宣传表彰。督导队伍在教师发展中心指导下经常性开展督查工作,及时向中心报告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与先进典型。

六、本办法自2023年3月开始实施,原《乐山师范学院师德师风督导实施办法》(乐师院委〔2021〕91号)、《乐山师范学院质量评估队伍建设与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2020〕23号)同时废止。

七、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