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师发展中心
工作职责及运行管理办法(暂行)
乐师院人〔2023〕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校教师发展中心建设,促进“人才强校”战略实施,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保证教师发展中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发展中心以“服务教学科研,促进教师发展”为宗旨,集我校教师培训、教师发展研究、教师能力提升、教师督促指导为一体,以提升教师教学科研能力和业务水平为主要目标,兼顾教师的全面发展需求。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挂靠党委教师工作部,由分管教师工作部校领导分管,由分管教学、科研、信息技术校领导协管,内设教师发展科、教师督导科2个科级机构。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人任中心主任,党委教师工作部分管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担任中心专职副主任,教学部、科研处、信息技术与实验保障处、教师教育学院负责人任教师发展中心副主任。
第四条 教师发展中心设置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中心日常工作,相关二级单位设立教师发展联络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教师发展中心工作职责
(1)负责统筹学校教师发展建设,制定教师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教师发展规章制度;
(2)负责组织新教师入职培训及在职教师进修培训;
(3)牵头负责学校师德师风督查,协助开展教学质量督查;
(4)组建教师督导队伍,优化督导评价的技术手段,指导教师成长发展;
(5)建设教师发展中心信息化平台,并推广应用;
(6)负责组织教师综合类比赛;
(7)组织高校教师资格证申办认定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运行管理与保障
第六条 教师发展中心实行“中心独立运行,与相关业务部门密切合作、相互配合”的总体运行机制,促进资源共享,促进教师全面发展。不定期召开教师发展中心工作协调会,对涉及教师发展相关的事项进行研讨。
第七条 完善教师发展中心运行制度建设
(1)推动协同会商制度。中心及相关业务部门应结合各自工作职责,收集教师发展各类问题,在教师发展中心组织下召开会议,研究工作举措,协同推进落实。
(2)完善督导评价制度。加强教师督导队伍建设,构建科学合理的督导评价工作体系,逐步纳入教职工各类评价工作,强化督导应用,优化评价效能。收集整理督导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向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重要情况向学校作专题报告。
(3)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对教师发展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分析,形成教师发展年度报告,向校长办公会专题汇报。
第八条 加强教师发展中心保障条件建设
(1)提供必要支持。学校为教师发展中心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的专项经费、办公环境和人员配备。
(2)建设教师发展中心信息化平台。整合校内外各类相关数字资源,依托数字校园门户进行需求征集、项目发布、调查研究、宣传服务等信息化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校领导办公会议审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