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师院〔2017〕4号)
根据国务院、人社部《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有关问题的通知》(人退发〔1990〕5号)、四川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四川省人事厅《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批复》(川人办发〔2007〕400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有关要求和我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特制定我校正高级专家(简称正高,下同)延长退休年龄实施办法。
一、正高延长退休的条件
本办法所指正高,系指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且已被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和岗位的人员。正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应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少数符合以下条件的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经本人申请,学校统一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
1.确因学校事业发展、学科建设等工作需要。
根据《关于高级专家退(离)休年龄问题的补充通知》(川人专〔1990〕366号)文件精神,我校“确因工作需要”主要指:已承担市、地、州级及其以上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大技术引进项目和主持有重大经济效益的新产品开发等重要工作尚未完成;所带的硕士研究生尚未毕业;担任省部级及以上教学团队、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退休后暂无人接替的;特殊专业和新学科、重点学科急需。
2.聘期工作饱满,考核合格,正高级岗位有空缺。
正高延退占所在部门编制及岗位职数。对正高职务短缺的教学院,在业务上起把关作用和在学科、专业建设中起带头作用的正高,退休后尚无人接替的,也可申请延长退休年龄,但应从严掌握。
3.国家或四川省、乐山市出台的其他相关政策明确可以延长退休年龄者,按政策规定执行。
二、正高延长退休年龄的期限
正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经申请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退的,延退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岁。学校建设和发展特别倚重的正高和有重大贡献的正高,延退年龄可适度放宽。
三、正高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工作程序
1.人事处每年分两次集中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正高延退审批材料。对于将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正高专家需提前六个月填写提交延退申请、《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附件1)和佐证材料交所在二级单位。
2.所在二级单位党政联席会议依据工作需要、岗位空缺的原则,研究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人事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材料审核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
3.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延退的正高,学校上报四川省教育厅审批。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人员按批准年限延长退休年龄。
不符合延退条件的人员、校长办公会审议未通过的人员、未经教育厅批准的人员均按法定或规定的年龄办理退休手续。
4.根据四川省人事厅《对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有关事宜的批复》(川人办发〔2007〕400号)规定,延退正高在延退期间应集中精力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在延长退休年龄的同时,任免机关应及时免去其担任的管理职务。
四、其他说明
1.根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5〕14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我校处级女干部和受聘高级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前无需办理延长退休申请手续。若处级女干部和受聘高级职务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请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的,需提前三个月向所在单位提交《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申请表》(见附件2)。
2.在延长退休期间,必须按照岗位职责参加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不再延长退休年龄;若本人不愿继续延长退休年龄或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年度病假累计超过30天者,其延长退休年龄申请从严掌握。
3.在延长退休期间,如国家、四川省或乐山市出台新的退休政策,则按新政策执行。
本实施办法2017年1月11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学校原相关延退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乐山师范学院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
2.处级女干部、女性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申请表
乐山师范学院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