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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教授(正高)、博士特殊津贴管理办法(试行) (乐师院[2011]107号)

发布时间:2016/12/06 10:43:38 来源:人事处 点击:编辑:admin

 (乐师院[2011]107号)

在《校内绩效津贴实施办法(试行)》(乐师院〔2008〕9号)对教授(正高)、博士特殊津贴标准及核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抢抓发展机遇,大力加快学科建设步伐,奋力提升学校办学层次,建立更加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高层次人才在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方面的带头引领作用,促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殊津贴标准

教授(正高)、博士特殊津贴是我校绩效工资中奖励绩效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特殊津贴由基本津贴和奖励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津贴

教授(正高)、博士特殊津贴基本标准为:二级教授每年16000元;三级教授(正高)每年14000元、四级教授(正高)每年12000元,博士(双证齐全)每年10000元。

1、全额享受基本津贴

教授(正高)、博士在三年发放期内完成所在岗位的教学科研(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其科研任务为同级岗位专业技术人员的40%)任务,且发放期内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合格者,全额享受特殊津贴基本标准。

2、部分享受基本津贴

在发放期内有下列情形者,只能部分享受基本津贴:

(1)完成科研任务的50%-100%,按完成科研任务的比例发放基本津贴;

(2)博士毕业后在校工作4年未评副教授职称者,从满4年开始到评副教授止,均不能享受基本津贴;

(3)年度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者,不能享受当年的基本津贴;

(4)一年内出现2次三级或1次二级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者,扣发当年基本津贴的50%;

(5)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轻者,扣发当年基本津贴的50%。

3、不能享受基本津贴

在发放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发放期内三年均不能享受基本津贴:

(1)因个人原因调离本校或被学校辞退、开除;

(2)聘期届满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3)有两期及以上学生评教排序为所在学院的最后5名;

(4)出现1次一级教学事故或行政事故;

(5)未完成科研任务的50%;

(6)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情节较重;

(7)师德严重失范,影响恶劣;

(8)因工作失职,给学校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

(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二)奖励津贴

在全额发放基本津贴的基础上,对超额完成科研任务的人员进行奖励。具体办法是:

发放期内完成科研任务每增加1倍,则基本津贴上浮5%,最高上浮20%;在计算管理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超科研任务倍数时,其科研任务基数与同级的教学科研一线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任务基数一致,不再进行打折处理。

二、特殊津贴发放

(一)发放周期

特殊津贴是一种为稳定高层次人才队伍而设立的专项特殊期权津贴,每三年为一个发放周期。从2011年7月1日到2014年6月30日为下一个发放周期,依此类推。

(二)考核结算

1、考核

(1)特殊津贴考核与教职工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各自独立进行,特殊津贴中基本津贴的发放与否要参照发放期内年度考核和聘期届满考核的结论。

(2)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和各教学院分别负责提供正高和博士发放与不发放基本津贴相关的各类基础数据。津贴需上浮者由本人申请,科研处、人事处负责审查核实。

(3)部分享受基本津贴第(5)条和不能享受基本津贴第(6)(7)(8)(9)条由校长办公会认定。

2、结算

(1)三年到期考核,三年一并结算;

(2)发放期未到而退休的,经考核合格后,按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发放;

(3)同时是教授(正高)、博士的人员基本津贴就高不就低;

(4)出现2项及以上应当扣发津贴的,发放时就高扣款不就低、不累扣。

三、本办法经2011年11月28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本办法若与国家和省津补贴政策相冲突,按政策规定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