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材料收集
1.去世教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核验原件、收取扫描复印件1份)
2. 承诺书:丧葬费领取人、一次性抚恤金受益人为1人时签署;(模板详见附件1)
3.委托书原件。丧葬费领取人、一次性抚恤金受益人为多人时,请相关人员共同委托1人领取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领取人须提供所有合法领取人/受益人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模板见附件2)
4. 承诺书:丧葬费领取人、一次性抚恤金受益人为多人时签署;(模板详见附件3)
5. 领取人身份证、银行卡。(核验原件、收取复印件1份)
材料收集地点及咨询电话:教师事务中心(弘毅楼101室,0833-2278296)、离退休工作处(0833-2270363)
二、申报办理
6.教师事务中心收集齐备以上材料后,及时向社保机构申报去世职工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三、款项发放
7.待社保机构审批核定后,学校及时按审批计发基数核算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额度(丧葬费=计发基数*10,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20);
8.款项发放至领取人账户。
四、说明:
8.本流程中教职工是指编制内教职工;
9.教职工死亡丧葬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超支由家属承担。
五、提示(仅供参考)
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对象主要包括去世职工的直系亲属、配偶以及其他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具体的发放顺序和条件:
(1)有父母(或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或抚养人);
(2)有配偶无父母(或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3)既有父母(或抚养人)又有配偶的,各发一半;
(4)无父母(或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子女;
(5)无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弟妹;
(6)无上述亲属的,则不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