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期自查工作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跟踪了解本单位教职工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完成情况,找到差距并及时整改,现将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期自查工作安排如下:
(一)自查时间段
2020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二)自查人员范围
1.专任教师(含教学型、教学科研型、科研型);
2.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职辅导员、已认定承担实验实践教学任务的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
3.享受“教学科研岗”高一等级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的“低职高聘”人员、“校设岗位”聘用人员、博士等;
4.就高选择 “教学科研岗”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的处级干部。
(三)工作方式
采取教职工自查和二级单位审核、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教职工根据本人在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所聘岗位的工作职责、任务进行自查,找到差距,明确努力方向;二级单位要对本单位教职工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排查,对于和任务要求差距较大的教职工,要做好关心、沟通工作,帮助其查找问题,共同研究解决方案。
(四)时间要求
2022年4月20日前 教职工自查并填写《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期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见附件1)交所在单位。
2022年4月29日前 各单位审核、排查。汇总并填写《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期自查备案表》(见附件2),将纸质稿(领导签字、单位盖章)和电子稿各一份报人事部万柳岑老师备案。
(五)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科研任务分基本标准的说明
1.2020年6月29日学校修订并出台了《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科[2020]3号),于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故聘期内(2020年1日1日—2023年12月31)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年均科研任务分以2020年7月1日为时间结点分别按下表中的原标准和新标准分段执行(即:2020年1月1日-2020年6月30日执行“原标准”、2020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执行“新标准”)。
专业技术岗位各级各类人员年均科研任务分基本标准 |
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
教学科研型年均科研分 |
教学型年均科研分 |
科研型年均科研分 |
2020.7.1前 (原标准) |
2020.7.1起 (新标准) |
2020.7.1前 (原标准) |
2020.7.1起(新标准) |
2020.7.1前(原标准) |
2020.7.1起 (新标准) |
三级 |
120 |
145 |
60 |
70 |
350 |
420 |
四级 |
100 |
120 |
50 |
60 |
300 |
360 |
五级 |
95 |
115 |
45 |
55 |
270 |
320 |
六级 |
90 |
110 |
40 |
50 |
250 |
300 |
七级 |
80 |
95 |
35 |
40 |
230 |
280 |
八级 |
70 |
85 |
30 |
35 |
200 |
240 |
九级 |
60 |
70 |
25 |
30 |
180 |
220 |
十级 |
50 |
60 |
20 |
25 |
150 |
180 |
2.该聘期内,上表中 “新标准”的执行,不随后续是否有新的科研计分管理办法出台而变化。
3.本人所取得的科研成果按其取得的时间,以2020年7月1日为结点,分别以《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计分办法(修订)》(乐师院科[2015]4号)(见附件3)、《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科[2020]3号)(见附件4)文件为依据分段计算科研完成分。如果后续有新的科研计分管理办法出台,个人科研完成分的计算分段执行。
4.就高选择“教学科研岗”基本岗位绩效工资的处级干部,自行检查科研任务完成情况,不填自查表。科研任务按上表中 “年均科研任务分基本标准”的40%分段折算,科研完成分按上述第3条办法分段计算。
请各二级单位、各部门按照“分类设岗,分类考核”的要求,结合《乐山师范学院第四轮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办法》(乐师院委[2019]75号)(见附件5),认真组织自查,及时梳理并掌握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职责任务的完成情况,找到差距并及时整改,力争在聘期届满时顺利完成所聘岗位的职责任务。
特此通知
人 事 部
2022年4月13日
附件
1.《第四轮岗位聘任中期任务完成情况自查表》
2.《教职工岗位聘任中期自查情况备案表》
3. 《乐山师范学院第四轮岗位设置管理与全员聘用实施办法》(乐师院委[2019]75号)
4. 《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考核计分办法(修订)》(乐师院科[2015]4号)
5.《乐山师范学院教师科研工作计分管理办法(试行)》(乐师院科[20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