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乐师院人〔2023〕2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新入校的青年教师过好教学关,提高师资队伍整体水平以更好保障课程教学质量,推进一流本科教育行动计划和特色鲜明的省属一流大学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旨在培养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高水平青年教师队伍。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指学校在一定时期内为青年教师安排一名或多名指导教师,帮助其提升课堂教学能力,尽快适应本职工作,提升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水平。
第二章 实施对象
第三条 实施对象和周期
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实施对象为自2023年1月1日起入职的专任教师和从其他非教学岗位转为专任教师岗位人员。经认定需要系统提升教学水平的专任教师亦可纳入助教工作。
无高校从教经历的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限为1年,有高校从教经历的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期限为1学期,从我校其它非教学岗位转为专任教师的助教工作期限为1年。(已获得副教授及以上职称的除外)
第四条 助教工作任务
1. 每学期至少担任指导教师主讲的1门课程的助教,全程参与课堂教学,听课不少于48学时/学期。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课。在指导教师帮助下认真完成助教工作,形成并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强化勤奋严谨、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和敬业精神。助教不得单独承担指导教师教授班级的教学任务,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承担该门课程的教学课时不得超过课程总课时的1/4。
2. 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担任课程的主讲任务,新教师担任助教期间原则上第一学期最多承担1门课程的授课任务,第二学期最多承担2门课程的授课任务。按课程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及制作多媒体课件,课前与指导教师沟通试教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及时改进不足,提升教学效果。
3. 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了解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理解培养计划的基本结构、课程体系以及不同课程在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
4. 完整学习掌握并熟悉各类教学文档撰写及信息化教育教学技术、创新教学方法,参加自习辅导和课程坐班答疑、批改作业、实验指导及其他教学环节;能按课程大纲要求认真备课,撰写教案,制作教具和课件。做到与指导教师沟通教学内容、要点及主要教学方法,根据需要进行试讲训练,课后征求指导教师意见,总结工作心得,及时改进、完善教学方案,达到熟练掌握至少一门主要课程的教学目标。
5. 参加上级和学校组织的各类教学培训活动,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积极参加各类教学研究和教学建设工作。
第三章 指导教师的选聘与职责
第五条 指导教师的选聘
各二级学院应按照青年助教工作通知要求积极履行并执行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在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安排一名指导教师或根据情况配备指导教师组。指导教师的选聘由青年教师所在二级学院统筹安排,选聘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每名指导教师同一时期原则上只指导1名青年教师。
(2)指导教师必须满足师德高尚、教学经验丰富、治学严谨、具备奉献精神、学术造诣较深、行业经历充沛等基本条件,原则上应由副高及以上职称教师担任。
(3)与被指导的青年教师归属同一学科或相近学科。
第六条 指导教师的职责
1. 与所在二级学院协同制定青年教师的培养计划,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打好教学基本功,引导青年教师做好职业生涯发展规划。
2. 充分发挥传、帮、带作用,对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教学方法等的指导;吸收青年教师参与课程和专业建设工作,奠定其教研基础。
3. 指导青年教师高质量完成助教工作,随堂听取青年教师试教课程不少于8学时,检查并规范培养对象的听课、试教、批改答疑等全流程教学环节,及时做好相关记录,课后进行评议总结。
4. 做好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期间的成长记录,按要求向学院、学校提交培养报告,汇报培养情况。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日常管理
各二级学院负责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应将青年教师的助教工作纳入师资建设规划,建立青年教师培养档案,组织成立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本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日常管理。具体如下:
1. 组织青年教师与指导教师共同签订《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指导责任书》(附件1),并针对青年教师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填写《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计划》(附件2)和《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培养信息汇总表》(附件3)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备案留存并备查。
2. 负责对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排课管理并接受教师督导督查。
3. 对指导教师执行助教指导工作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作好相应记载留存备查。
4. 每学期召开一次青年教师助教培养工作执行情况总结会,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交流。
5. 每年对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助教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其结果存档备查。
第八条 组织与考核
教师发展中心负责统筹安排学校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对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开展日常督导、检查与考核。具体如下:
1. 学校每学期期末对培养周期内的青年教师助教培养情况进行考核,由教师发展中心组织,各二级学院具体实施。各二级学院组织成立考评小组,通过公开试教观摩、审阅助教工作资料、工作总结及指导教师评价意见等方式,进行青年教师课堂教学验收,并对助教培养对象进行全面考评。
2.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考核合格以上方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助教工作首轮考核不合格者,延长助教工作1学期。连续两轮助教工作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教学任务,同时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延期转正、调整岗位等处理决定。
3. 助教培养期满且考评完毕后,各二级学院应及时组织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填写《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培养对象考核表》(附件4)、《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助教工作指导教师考核表》(附件5)留存备查并及时报送教师发展中心备案。
4. 教师发展中心不定期对青年教师助教工作进行督导与检查,并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反馈至所在二级学院、青年教师及其指导教师。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的指导教师,青年教师可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更换,二级学院评估确认后可及时更换,并书面说明更换情况(含更换理由)报教师发展中心备案。因不认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而被更换的教师两年内不得再被聘为指导教师。
第五章 工作量认定
第九条 助教工作量
青年教师在担任助教的学期,助教工作考核达到合格及以上等次就视同完成基本工作量,主讲课据实计算工作量,每学期主讲工作量不超过64学时。年底学校按每学期每人64学时教学工作量核算助教专项调节绩效,划拨到教学院统筹分配。
第十条 指导教师工作量
参与青年教师助教制工作担任指导教师不额外计算教学工作量,按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给予指导教师指导绩效。所指导青年教师考核为优秀的指导教师指导绩效上浮50%。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乐山师范学院新教师培养办法》(乐师院〔2016〕48号)同时废止。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乐山师范学院教师发展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