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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川人发〔2007〕49号)

发布时间:2017/01/04 15:47:10 来源:人事处 点击:编辑:admin

(川人发〔2007〕49号)

一、公务员改任低职务,任免机关未明确保留原职级待遇的,职务工资按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在原级别基础上,按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降低一个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低套入降低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二、公务员越级晋升职务的,按晋升的职务层次逐级晋升级别,级别工资以原级别工资额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如每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一个级别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其中晋升一个职务层次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的,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例如,某科员越级晋升到正科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4档,先按晋升职务到副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3档,再按从副科晋升到正科计算,级别确定为21级,级别工资21级2档,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又如,某副科级公务员越级晋升到副处级职务,其晋升职务前的级别23级,级别工资23级5档,先按晋升职务到正科计算,级别晋升到22级,级别工资22级4档,再按从正科晋升到副处计算,级别确定为20级,级别工资20级2档,其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三、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第一条3款规定,“对因换届退出领导班子(未达到退休年龄)、机构改革、干部交流和按省委有关规定,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执行原任领导职务对应的职务工资标准”,其中,“干部交流”是指因任职年限或年龄限制,由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

四、按照《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职务(岗位)变动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川人发〔2007〕29号)有关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具体处理办法是:

(一)2006年7月1日及以后新参加工作和转正定级的人员,在不同岗位(等级)序列之间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同学历、同岗位(等级)序列人员转正定级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转正定级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二)2006年6月30日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工改后在专业技术岗位和管理岗位之间变动,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

 

1.岗位变动前从未在新聘职务对应的岗位(等级)序列内任职的,如在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变动岗位,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一职务(须在2006年6月30日达到岗位最低任职条件),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符合川人办发〔2006〕360号文第二条5款规定的,可按规定计算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06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二级职务,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上述人员新聘职务等于或低于同等条件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的,按同等条件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职务确定,任职年限从同等条件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

2.新聘职务与本人2006年6月30日担任或兼任的岗位属同一岗位(等级)序列的,其薪级工资以本人2006年6月30日所任同一岗位(等级)序列的职务,比照2006年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同任职年限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06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岗位变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三)2006年6月30日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管理职务),工改后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按川人发〔2007〕29号文第三条3款规定的办法确定工资待遇,其薪级工资以技术工五级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岗位等级、同套改年限、同任职年限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任职年限从同学历同期参加工作的工人转正定级的当年起计算),考虑2006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确定。其中,按照川人发〔2007〕29号文第三条3款规定执行技术工三、四级工资待遇的,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

 

(四)2006年6月30日已聘任了工勤岗位,工改后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的,在2006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变动岗位,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一级职务(须在2006年6月30日达到岗位最低任职条件,下同),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考虑2006年7月1日至岗位变动期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因素,再按相同岗位(等级)序列中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的工资处理办法确定;如在2011年1月1日以后变动岗位的,其薪级工资以新聘职务的下二级职务,比照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同职务、同套改年限、任职年限1年以下的人员套改的薪级工资为基础,参照上述规定确定。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之间变动,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比照所聘职务(技术等级)同等条件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四川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增加薪级工资的通知》(川人办发〔2007〕169号)第二条2款有关规定与本条规定不一致的,改按本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