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教职工违规兼职兼薪行为原则上是不被允许的,可能被列为师德失范。近日,四川省教育厅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印发的《四川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实施细则》明确界定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11种情形。其中一种就是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未经学校同意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无故长期缺勤、旷工,未经学校允许脱离工作岗位等。
《细则》提到,高校应制定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处理标准,明确具体处理措施,根据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具体情节,给予不同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其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开除。
部分高校教师因违规兼职取酬受到相关处分,并作为警示案例——
●北京某高校国际商学院原院长汤某任内先后在4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兼职取酬合计人民币152.9万元、港币120万元。汤某虽向学校报告了兼职,但还存在隐瞒取酬、违规出国、虚报科研经费等问题,违反多项纪律,受到党内严重警告、降低岗位等级处分,违规兼职所得被追缴。学校党委书记及校长因对相关问题监管不力,负领导责任,均受党内警告处分。
●疫情期间,某高校历史学院教师乌某在线上教学的同时,还在校外兼职从事线上研究生复试指导培训工作。因时间冲突,乌某多次违反学校教学规定,未获批便私自调停课程,且线上教学存在授课时间不足、迟到早退等问题,影响正常教学,属敷衍教学,违反师德规范。学校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2020年度考核评定其为不合格等次,24个月内取消其评奖评优、职称评定等资格。
今年以来,多所高校发布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的通报,其中不少学校针对教职工兼职出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如福建某大学相关二级单位对未按规定报批社会兼职的教职工进行批评教育并规范清理;未按规定报批校外兼职157人(227次)中,135人(188人次)已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20人(34人次)已清退兼任的社会职务、1人(1人次)已离职、1人(4人次)已退休;开展教职工社会兼职排查清理,动态更新台账……
(摘引自学术志微信公众号,来源麦可思研究整理自教育部网站、各高校网站、中国教育报、麦可思研究等)